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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利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利購)係以會員個人名義向國外商家提供商品代購(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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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當會員使用得利購時,即表示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約定書之條款。如會員不同意 者,請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若會員為未滿20歲,除需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外,並應經由該會員家長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閱讀、瞭解並同意者,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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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意見,而達到其個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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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會瀏覽或連結至其他業者經營的網站,惟該等業者網站均與得利購間無任何關係。其他業者所 經營的網站係由各該業者自行負責,非屬於得利購負責範圍內。得利購對檢索結果並不擔保其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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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商品以會員個人名義,以Fedex、DHL或其他國際物流公司申報運送回台灣並寄送至會員指定處 所,海運大型物件,得利購將將通知取貨地點或者交貨方式。惟得利購並不承擔賣方不寄貨之風險
及商品之品質等問題,另就該商品之售後服務或維修問題亦不負責處理,這些情況請各會員在授權 予得利購代購前一定要考慮清楚。
第3條
隱私權保護與註冊、保管及通知等義務
為了使用本服務,會員同意以下事項:
一、關於會員在得利購所註冊相關資料(以下簡稱入會資料),均會受其得利購的保護與規範。會員
同意得利購得就其所提供會員基本資料,例如會員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聯絡人、 申辦資料處理者或代表人之相關資料、通訊資料、付款相關資訊,其他個人資料或與會員之入會資
料加以蒐集、電腦處理、利用、或為國際傳輸,以對會員提供本服務。會員並同意為提供本服務之 目的,得利購得將其入會資料提供給本公司之合作夥伴、為得利購執行工作或提供服務之獨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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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或配合司法與檢調機關之需要,依法所提供會員資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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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錯誤或不實資料,得利購有權暫停或終止會員的帳號,並拒絕會員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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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維持密碼及帳號的機密安全,以及利用此密碼及帳號所進行的一切行為,會員有義務妥善保 管,並為此組帳號與密碼登入系統後所進行之一切活動負責。為維護會員自身權益,請勿將帳號與
密碼洩露或提供予第三人知悉,或出借或轉讓他人使用。若會員發現有帳號或密碼遭人非法使用或 有任何異常破壞使用安全之虞時,應立即通知得利購。
第4條 兒童及青少年之保護
使用本服務搜尋服務而連結至其他網站時,因其非屬本服務控制範圍,為保護兒童及青少年使用網
路之安全,避免其接觸不適宜之訊息,例如暴力與色情訊息,及保障其隱私權,其家長(即法定代 理人或監護人)應遵守以下之義務:
請審慎選擇適合兒童及青少年瀏覽之網站。若係未滿12歲之兒童上網,家長(即法定代理人或監護
人)應全程陪伴在旁;12歲以上未滿20歲之青少年上網前應斟酌是否給予同意。
應告知兒童或青少年勿隨意將自己或家人之資料填寫在網路上或透露給其他人知悉,如欲提出相關
之個人資料時,請先檢閱各網站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隱私權政策再作決定。
請告知兒童或青少年,如果他希望在網路上購物,請他們務必在訂購物品前告訴家長(即法定代理
人或監護人),並取得他們的同意。不要讓兒童或青少年在不安全的網站上進行交易,請選擇有信 譽的網路賣場,並且注意商品的內容、金額及付款方式。
第5條 使用者應遵守之義務
當會員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及相關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中華民國管轄領域
外以外之使用者亦應遵守所屬國家或地方之法令,不得基於非法之目的或以任何非法之方法使用本 服務,亦不得利用本服務侵害他人權益以及為違法或不當之行為,否則得利購有權立刻終止會員使
用本服務之權利,且後續所生之責任及損害均與得利購無涉,會員需自行承擔之。前述違法或不當 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一、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詐欺、猥褻、色情、賭博或其他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文字、圖
片或其他資料於服務上。
二、刊登、傳送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著作、專利權及營業秘密等)、名 譽、隱私權或其他權益之資訊。
三、違反依法令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四、未經授權下進入會員服務系統或是與系統有關之網路、或冒用他人帳號或偽造寄件人辨識資料
傳送郵件。
五、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足以破壞或干擾電腦系統或資料之程式或資訊。
六、從事洗錢、詐騙等不法交易行為或張貼虛假不實、引人犯罪之訊息。
七、販賣槍砲、刀械、毒品、禁藥、盜版軟體或其他法令所禁止販賣或禁止利用網路銷售之物品。
八、提供賭博資訊或其他方式引誘他人參與賭博的訊息。
九、濫發廣告郵件或其他垃圾信件。
十、未經同意收集他人電子郵件位址以及其他個人資料。
十一、其他得利購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第6條 系統中斷或故障
一、使用本服務有可能會出現中斷或故障等不可預期現象,將造成會員使用上的不便、商品未購買
到、授權委託購買的資料喪失或其他經濟上損失等情形,得利購將會盡全力協助會員回溯資訊或找 尋新商品,但並不因此負擔任何經濟損失賠償之責。請會員於使用本服務時宜自行採取防護措施,
若因會員自身電腦資安漏洞而遭人篡改資料,得利購僅協助提供電磁資料給警方,對於會員因使用 (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的損害,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利購有權暫停、變更、中斷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而對於會員 因此所致之損害,得利購亦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一)得利購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者。
(二)會員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約定書條款者。
(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非得利購所得控制之事由致本服務資訊顯示不正確、遭偽造、竄改、刪除或擷取或致系統中 斷或不能正常運作時。
(五)其他不可歸責於得利購之事由。
第7條 使用及儲存之一般措施
會員同意得利購可就本服務訂定一般措施及限制,包含但不限於本服務將保留電子郵件訊息、佈告
欄內容或其他上載內容之最長期間。若得利購將本服務維持或傳送之任何訊息、通訊和內容刪除或 未予儲存,會員同意得利購不須承擔任何責任。會員亦同意如有長時間未使用的帳號之情事,得利
購則有權關閉之。另得利購可依其自行之考量,不論通知與否,隨時可變更其措施及限制之權限, 會員均不得異議之。
第8條 廣告或促銷計畫
會員在各網站上所瀏覽到之廣告內容、文字與圖片說明、展示樣品或其他銷售等相關資訊,均由各 該廣告商、產品與服務的供應商所設計與提出。會員對於廣告之正確性與可信度應自行斟酌與判斷
。得利購僅接受會員授權為代購 、代收、代付 服務,而不對任何商品負擔保之責。
第9條 買賣或其他交易行為
得利購為係為會員在海外網購標購物品的系統服務網站,每位會員在找尋到自己想要購買的商品時 ,如果會員是利用得利購的系統下標,所有購物流程必需遵循得利購的約定。會員若未經過得利購
系統,而另外與廠商與或個人進行交易者,其該各項買賣或其他合約均僅存在會員與各該廠商或個 人雙方之間,就會員因前述買賣、服務或其他交易行為所產生之爭執,應向各該廠商或個人尋求救
濟或解決之道。得利購絕不介入會員與廠商或個人間的任何買賣交易行為,故對於會員所獲得的商 品、服務或其他交易標的物亦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第10條 重要事項
一、會員所訂購之商品為會員本人透過網路於國外網站指定所訂購,並非得利購所自行生產、製造 、代理及進口之商品後轉賣給予會員。
二、得利購係屬系統服務提供商,會員因為使用本系統,所以得利購對於會員所授權之任何案件僅 收取系統服務費,其系統服務費請參考費用說明。關於該費用之發票,得利購將於會員所授權之案
件結案後,始開立之。
三、會員所透過得利購代為訂購之國外商品,於商品價格部份,得利購並無賺取任何差價獲利。得 利購於收到會員款項後,即將該商品(及其他費用)新台幣金額全數兌換成外幣並匯往國外商家,或
另請商家為會員支付所訂購之商品金額,此部份均屬代收代付行為,對此得利購除系統服務費以外 ,其他所產生之費用是不需要開立發票,但具有誠實告知之義務。
四、由於得利購未在國外以得利購名義或投資設立任何分公司,因此會員所訂購之國外商品,係於
台灣收到會員款項後,集合所有會員之金額轉換成外幣並匯往國外,其得利購將代會員授權委託當 地國家的公司或個人,另代為會員支付商品金額、當地銀行匯款手續費、商品稅金、包裝費、當地
國家運輸費及將物品寄送到會員手上的國際運費等。
五、國際運輸部分,因會員所選擇的國際快遞寄送,不一定會有稅金產生,所以沒有完稅證明單, 如會員希望取得進口關稅之完稅證明,需另以其他通關方式申報進口,除至少須繳交商品總價值
5%(營業)稅外,另有進口文件製作費及其他費用,如會員有需要者,應事先通知得利購。
六、得利購僅為商品代標或代購(代收、代付)之公司,只賺取系統服務費,得利購並非商品出賣
人及購買者,因此無論會員在任何國家訂購的商品,按稅法規定均使用會員在得利購所登錄的名義 人訂購與寄送進口,所以請會員務必詳實填寫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不實使用他人名義進口,除遭
罰鍰外,將有可能將商品退回出口國或沒入)。
七、如會員代標(購)之商品有問題,其得利購之協助處理原則如下:
(一)如所購買回來之商(新)品,於保固期間內發生問題,得利購可協助會員郵寄至維修地點及
寄回。
(二)若原賣家或商家不負擔保固維修,會員必須提供可以直接郵寄維修的地點,得利購才能為會 員協助處理。
(三)若需要親自送達維修據點才能維修,得利購將無法為會員處理。
(四)過程中會員必須負擔之費用有「國際來回運費」、「服務費」、「當地來回運費」、「國內 宅配」、「其他衍生費用」等相關費用。
(五)依據經驗若是台灣能維修不建議再送回原廠,以避免付出更大的成本(時間、運費);
如需要 得利購協助也將盡全力為會員服務,但不一定能達到會員預期的結果,請會員自行斟酌。
八、會員如有積欠款項或商品於限期內未取走之情事者:
(一)會員使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應於得利購通知繳費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得利購得暫 停或終止各項服務。但會員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於未查明責任歸屬前,得利購
將得停止其服務。另會員因欠款而致暫停本服務者,得於繳清費用後申請恢復本服務。如會員於恢 復本服務後仍發生遲延繳納費用之情形者,得利購亦得有權停止之。
(二)當商品抵達海外收貨處,以"繳交第二階段費用"發出通知日開始計算,超過48小時未繳清 "第二階段費用"時,得利購將於翌日起計算並酌收該商品之倉儲費用,其計算標準為:;美國-
每個包裹每日2元美金,大型貨物如汽車家電,每立方公尺2元美金。
(三)會員代購(代收、代付)商品(含自取及宅配)均於抵台後起算,如有逾越14天未取者,得
利購將於翌日起開始就該商品酌收其倉儲費用,計算標準以每件商品每日個別收取新台幣(下同 )30元至取走之日為止;如該商品已逾越60天未取者,得利購則視同會員同意放棄該商品之所有
,本公司將不再另行通知,亦不再負保管責任,且有權處理該商品,會員事後不得再請求相關損害 賠償事宜。
九、為保障消費者權利與義務,以上說明均為得利購應盡義務,如有不清楚或疑慮,請電洽得利購
並由專人為會員提供說明。如會員仍有疑慮,會員可另尋其他管道代為處理。其得利購保有接受或 拒絕會員授權之權利。
十, 海運大型物件如汽車,家具,汽車零配件,因固定會有稅金產生,得利購代集貨向海關申報進口,故得
利購為代理進口人,如果貨品有違法或是禁止進口退運任何觸法問題,均屬於會員與國外賣家之交易 問題,得利購不負任何因會員購買非法產品所產生之法律責任。
十一, 海運大型物件海關有查價核價等義務,代購貨品價格認定屬於海關及會員之間問題,得利購會盡全力 提供相關資訊以利通關,如果海關需要押款才能放貨得利購會另行通知會員,得利購無法預估正確稅
金金額,也不負責因查價認定金額所產生所有費用及損失。
第11條 免責事由
會員明確瞭解並同意:
得利購所服務每位會員的宗旨及規範,對本服務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擔保,包含但不限於商業適售性、特定目的之適用性及未侵害他人權利。另得利購不保證以下事項 :
(一)本服務將符合會員的需求。
(二)本服務不受干擾、及時提供、安全可靠或免於出錯。
(三)會員經由本服務購買或取得之任何產品、服務、資訊或其他資料將符合會員的期望。是否經
由本服務之使用下載或取得任何資料應由會員自行考量且自負風險,因前開任何資料之下載而導致 會員電腦系統之任何損壞或資料流失,會員應負完全責任。會員自得利購或經由本服務取得之建議
和資訊,無論其為書面或口頭,均不構成本服務之保證。
(四)會員填寫的會員資料即為物品申報進口時的所需資料,請勿隨意填寫,以免造成個人損失。
(五)運輸費用得利購均會暫時代墊付給各國貨運公司,待貨品抵台後再行收回代墊之費用,貨運 運費之收取與得利購無涉。
第12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
得利購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 站架構、網站畫面安排及網頁設計等,均由得利購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
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專有技術等。任何人皆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 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或公開發表等。若會員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
依法取得得利購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尊重智慧財產權係會員應盡之義務,如有違反者, 會員應對得利購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第13條 拒絕或終止服務
會員同意得利購得基於其自行考量,有權包含但不限於缺乏使用,或認為會員已經違反本服務條款
的明文規定及精神,而終止會員的密碼、帳號(或其任何部分)或本服務之使用,並將本服務內之 相關「會員內容」加以移除並刪除。得利購亦得依其自行考量,於通知或未通知之情形下,隨時終
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會員同意依本服務條款任何規定提供之本服務,無需進行事先通知即得終 止,會員承認並同意,得利購得立即關閉或刪除會員的帳號及會員帳號中所有相關資料及檔案,及
停止本服務之使用。此外,會員同意若本服務之使用被終止,得利購對會員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 責任。
第14條 損害賠償
因會員違反相關法令或違背本約定書之任一條款者,以致得利購或其關係企業、受僱人、受託人、 代理人及其他相關履行輔助人因此而受有損害或支出費用(包括且不限於因進行民、刑事及行政程
序所支出之律師及相關訴訟費用)時,會員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或填補其費用。
第15條 送達通知
得利購除另有約定外,本約定書之所有通知均得以電子郵件為之,並於該郵件寄發至會員所註冊之
信箱時,不論是否已經會員讀取或遭退回,皆立即發生送達通知之效力。另會員亦同意得利購得以 於自身網頁上公告之方式為之,並於網頁上公佈後,不論會員是否讀取其公告內容,亦即發生通知
送達之效力。
第16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一、本約定書之條款解釋、補充及適用均以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為準據法。會員約定條款中任何條款
之全部或一部份無效時,不影響其他約定之效力。
二、因本約定書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